各处室、各分中心:
为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台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有记录。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首套房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一次且已结清。
1、目前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的,视作首套房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目前还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首套房利率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目前还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不能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两次且已结清。
1、目前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的,按首套房利率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目前还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则需提供购房地及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证明,名下只有一套自有住房的,按二套房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如名下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目前还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不能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事项等均按照原有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六、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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