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今天下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为了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草案规定,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一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如实践证明可行,则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如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则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暂时调整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以及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进行,探索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国务院对试点工作所涉及的法律实施问题提出议案,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并作出决定,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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