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要每人每期(年)缴纳40元钱,即可享受高可达3.5万元的补助金。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的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市总工会去年3月推出《台州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经过一年的市区统筹,3月19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的《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哪些人可以参保?参保后能享受什么待遇?本报邀请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吴功明对此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可以参保?
据吴功明介绍,凡台州市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并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吴功明说,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市、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24时止。各中心接受所辖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
互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吴功明告诉记者,互助金的标准为每期(年)每人4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缴纳。这笔钱可以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以由职工单位替职工缴纳,也可以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去年试行的市区互助金标准为每期(年)每人50元,如今经过一年的运行,特将此互助金下调10元,让投保人的利益大化。”
补助标准是多少?
记者了解到,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高标准为每人3.5万元。
吴功明说,对于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
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
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载明的各项费用不能明确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一律扣除18%的自负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除了补助金,参加互助医疗保障的职工,在住院期间,还可享受住院津贴每日30元,多可领30天。
那么,何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吴功明解释,假如一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互助活动后,在某医院住院17天,住院总金额为13054元,其中自负金额为4068元,按照职工基本医保补助标准,获得自负部分60%的补助金为4068×60%=2440.8元,另外加上每日30元的住院津贴17天计510元,后总计获得补助金为2950.8元。
吴功明说,以上三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但不支付住院津贴。
此外,参加互助医疗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死亡的,给付慰问金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互助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未办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
助读
患病职工如何申领?
参保人每次患病治疗申请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中心办理:
1.《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补助的职工需提供《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台州市、各县(市、区)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费用清单等。
3.享受特殊门诊的职工另需提供特殊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各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各项资料手续齐备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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