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末,房产新政出炉,关于房子买卖的话题再次被重点关注。下面的这个案例,提醒购房者,尤其在购买二手房时,警惕“一房多卖”。
叶某夫妇是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场村一幢小康楼的原房东,俞女士看中了这幢房后,于2007年12月15日与叶某夫妇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按约支付了60.3万元的购房款,但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间,叶某夫妇有了私心,他们又将该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无奈之下,俞女士只好要求叶某夫妇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后该房因诉讼被三门法院拍卖。因房子从2007年来不断,在法院分配该房屋拍卖款的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底达成协议,由叶某夫妇返还俞女士购房款60.3万元,并赔偿因房屋买卖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叶某夫妇向俞女士归还了60.3万元,他们称25万元的损失费一下子还不出,可以出具一份欠款的借条。但借条出具后,叶某夫妇仅支付1万元,经俞女士多次催讨,24万元的余款至今未还。年初,俞女士又一次将叶某夫妇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夫妇立即支付余款24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该案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办案法官说,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即买受人有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在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范围内,可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赔偿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俞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后,叶某夫妇未上诉,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俞女士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某夫妇二度失信于人,可能被贴上“老赖”的标签。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很有可能导致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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