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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的房子不租了 4个月的空房期怎么算?

温岭日报  2015-04-17 09:05

[摘要] 约定好要租的房子,等了4个月,结果租客只留下一句“不租了”,房主江先生觉得太憋屈,空房期的损失可不少。

本报讯(通讯员林云肖 记者颜婷婷)约定好要租的房子,等了4个月,结果租客只留下一句“不租了”,房主江先生觉得太憋屈,空房期的损失可不少。

江先生的房子在松门。去年12月26日,松门一通信运营商找到江先生,让他将贴在门口的租房广告撕掉,说和他们有合作关系的一家手机店将租下他的房子。

今年1月初,租房者和江先生就租房一事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明租期从2015年3月开始。

当时江先生提出,这中间有3个月的空房期,希望对方能给予一定的补偿。经过一番协商,租房者答应给江先生6500元作为这3个月的房租补偿,房租补偿金会和笔租金一起汇过来,江先生表示同意。

“但后来一直都不见他们装修。”江先生觉得奇怪,一直等到4月,他到通信运营商那儿了解情况,这才知道对方已经不租他的房子了。

“既然不租了,也要提前告诉我啊!”江先生觉得很气愤,要求租房者赔偿4个月的房租损失共计2万多元。

租房者也觉得有些委屈,“签订合同时,我们交了1万元的定金。现在房子不租了是我们有错在先,这1万元的定金我们就不打算要了。房东要求补偿空房期的损失,我们难以接受。”

“合同上没有写明违约条款,对于补偿问题也只字未提,从合同层面上说,对江先生十分不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认为,因为租房者没有履行合约规定,江先生可以没收这1万元的定金,但合同里没有约定,这2万元的赔偿很难获得。

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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