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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补偿款未实施方案却拒不退款

台州商报  2015-06-16 09:08

[摘要] 法院判决: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临海某街道要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原本征得了相关住户的同意,并给予一定补偿款,后却没有实施该方案。该街道追讨补偿款无果,一纸诉状递到了临海人民法院。

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电力改造要通过三户人家

一家收了补偿款,另两家不同意

2014年5月,临海某街道的一段电力改造工程要通过三户家庭,其中一户家庭的李某接受了线路跨屋方案,并依政策领取了五万元作为补偿。不料,另外两户家庭的张某和朱某拒绝接受该跨屋方案,导致线路在施工过程中作了重大调整,终未从原定的三户房屋上方经过。

办事处认为,该线路未对李某家造成任何影响,李某领取的五万元系不当得利,所以街道工作人员多次要求李某返还五万元补偿款,但李某拒不返还。于是,该街道办事处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不愿退还补偿款

对于办事处的起诉,李某也有一肚子的话要说。李某答辩称:虽然线路终未从他家的屋顶跨过,却是在离自己家七八米左右的地下通过的,对他家还是有影响的。而且这五万元是办事处工作人员自愿送过来的。

李某说,一开始,他并不同意办事处提出的线路改造方案,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通过他的亲戚和单位领导对他进行劝说,他这才勉强同意的。当时讲好先支付五万元,如果另两户工作做下来后,再支付三万元。当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信誓旦旦保证肯定会实施该方案的。

“因为这事,现在我与邻居关系也不和睦了,因为他们拒绝该改造方案,而我却同意了。这一切,都给我带来了无形的损失。”李某说。

街道办事处表示:线路从地下通过对周边居民是没有影响的,办事处工作人员也从来没有答应李某说先给五万元,再给三万元的事情,更没有保证该方案一定会实施,因为跨屋是三户同时跨的,如果一户不同意,整个方案就不能实现,这一点李某应该是知道的。

法院判决:属不当得利 应予返还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获得五万元补偿款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本案中,李某获得五万元补偿款的前提是该线路能够跨屋成功。由于该线路终未从李某等三户屋顶跨越,故李某获取五万元补偿款的条件未成就,且线路未从李某房屋上方跨越,未给其带来相关损害,因此,李某继续占有该预付的跨屋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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