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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间房屋到底该不该拆?

台州日报  2015-06-17 08:43

2014年4月6日,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王新平律师受路桥区路南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应诉“路南街道办事处因拆除张茂海户的坐落于路南街道洪洋村房屋”一案。

合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

2014年3月25日,张茂海、张政兄弟俩起诉路南街道办事处,要求法院确认路南街道办事处拆除其坐落于路南街道洪洋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张茂海、张政诉称:涉案房屋系其父母解放前建造,用地面积为0.466亩。2000年12月6日,台州市土地管理局路桥分局对其中部分土地重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系张茂海,使用面积为85.2平方米,该房一直由张茂海一家居住使用。因“启昊风和日丽”安置小区建设,需要征收涉案房屋下的土地,路南街道办事处曾两次与其就拆迁补偿问题口头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5月21日,路南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导致其家具、电器等财物损毁。张茂海、张政认为,其与路南街道办事处正在协商安置补偿和拆迁工作,涉案房屋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条件,而且路南街道办事处也不具有强制拆除权,主体不适格。另外,其拆除行为亦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拆除行为合法吗?

接受路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后,王新平律师浏览了本案相关材料,并仔细询问有关问题,如街道办事处就张茂海户的安置补偿和拆迁决定作出之前所作的工作、有无作出书面文书且是否送达、有关“三改一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王新平律师根据路南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一为张茂海户房屋下的土地相关权属变迁材料,用以证明其在路南街道洪洋村只拥有一间85.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而非诉称的0.466亩;二为2005年张茂海户擅自将原房屋拆倒并予以重、扩建的证据;三为张茂海户建设的三间两层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予以拆除;四为实施强制拆除前,已责令其自行拆除,而其拒不拆除的证据。

事实结合法律,庭审有理有据

王新平律师在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以《土地使用权登记表》、《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以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证明》为凭;其次,路南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强制执行资格,系适格行政主体;后,路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不违法。

庭审中,王新平律师做了进一步论述,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基于两点理由:一为该房屋坐落于城市规划区内,张茂海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房屋拆倒重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该违法建筑确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予以拆除;二为该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远超过其被批准的面积。张茂海户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仅享有8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但其在重建时进行了扩建,拆除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高达166平方米,超出核准部分的面积系非法占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该房屋应予以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问题,在组织拆除之前,路南街道办事处曾多次派工作人员与其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口头协商,整个拆除过程经过路桥公证处公证。且在2005年张茂海户进行重建、扩建时,已有违法建筑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拆除,而其拒不拆除。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路南街道办事处在拆除之前已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虽有瑕疵,但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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