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兵7月20日主持召开 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兵7月20日主持召开 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会议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修订完善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度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得到更好保障。
会议明确,要坚持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确保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降低缴费标准,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原重大疾病保险每人每月5.5元,大病保险40元·人/年由统筹基金划转;适当提高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水平,提高重大疾病部分报销比例;建立大病制度和家庭病床纳入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体检、全科医生签约制度。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实施调剂金制度。台州市区、各县(市)分别作为职工医保参保地,负责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做好工作。
会议强调,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具有普惠性、可持续性,惠及每位职工,有助于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要加紧实施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当前要着力在医疗保障市区一体化、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医疗资源整合等方面谋求改革突破,提升医疗保障制度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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