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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本月1日起上调低工资标准

——低1530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调整

润物无声  2015-11-05 08:48

[摘要] 11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660元、1530元两个档次。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调整。

11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660元、1530元两个档次。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调整。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低工资标准为15.2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530元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低工资标准为13.8元。

据悉,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中需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部分。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都适用这个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力社保部门将在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向社会公布,真正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从11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为: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1245元/月,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114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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