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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了老宅 儿子却不知情

——仙居法院判决这一桩交易无效

台州晚报  2016-01-12 10:28

[摘要] 母亲去世后,父亲未经所有子女同意,就私自将房子卖了。二儿子得知后坚决反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交易无效。1月8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母亲去世后,父亲未经所有子女同意,就私自将房子卖了。二儿子得知后坚决反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交易无效。1月8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子女未全同意,朱大爷卖了房子

仙居的朱大爷与李大娘结婚50余载,两人育有二儿一女。早年,一家人居住在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里。后来,两老搬离了旧宅,住进了精装修小区里。

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旧宅是李大娘所有,她在世时一直将这间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王某一家使用。李大娘去世后,旧宅就由朱大爷和三个孩子共同继承,房子还是继续租给王某,一个月110元租金

2015年1月12日,朱大爷与王某签订了卖房断契,将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大儿子也同意并签了字。不料,2015年春节时,在外做生意的二儿子回家过年,他得知父亲将大家共同所有的这间房子卖了,立即提出反对。

家里为此闹翻了天,朱大爷后悔不已,想与王某解除这笔买卖。到手的鸭子飞了,王某怎么也不愿意。调解失败后,朱大爷和三个子女一起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断契无效

二儿子认为,他作为这间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对这次交易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根据法律规定,交易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他要求王某立即腾空退还房屋。

“断契上有朱大爷和他大儿子的签字,而且他们把房屋产权证也给我了,是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怎么就不作数了?”法庭上,王某一头雾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是李大娘遗产的顺序继承人,对本案所涉的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对该房屋均享有份额。在四原告没有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为四原告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本案被告王某与原告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立卖房断契)应认定无效。

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王某应腾空该房屋,归还四原告。仙居法院终判决朱大爷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断契无效,限王某在一个月内腾空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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