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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润物无声  2018-05-31 11:03

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建设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章  总  则

条 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实行整村改造或成片改造。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符合《临海市域总体规划》和《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第四条 成立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全面统筹、年度计划编制、相关政策制定及督查指导等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管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征收与供应,做好土地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统筹与监督工作。

市发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卫计、民政、人力社保、水利、气象、消防、人防、供电、水务、广电、电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市城投公司等国有企业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建设与管理。

各街道(镇)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五条 各街道(镇)按年度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由街道(镇)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所在村(居)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根据城镇建设规划需要其集体土地全部由政府征收。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实行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实物和货币相结合安置三种方式。

第八条 实物安置用地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发生转让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第二章  拆迁安置补偿

第九条 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其拆迁补偿费,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第十条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均计入该户限额面积。宅基地包括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包括向村集体购买的房屋)、按限额批建的所有房屋宅基地。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将原合户报批的房屋分析或赠与他人的,其分析或赠与他人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被拆迁人限额面积;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其出卖或转让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出售人限额面积。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符合分家立户(分家析产)的,以市政府发布的本区块拆迁公告之日前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兼顾公序良俗,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并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

(一)多个男孩家庭户,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男孩可以单独立户,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子应随其中一个男孩共户。

(二)纯女孩家庭户不能分户,其女儿应与父母和祖父母立为一户。

第十四条 拆迁村安置户人口的户口性质(农业和非农业)以2016年6月30日登记和认定方法进行确定。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男方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女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该女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女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女方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父落户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二)女方(纯女儿户)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的,该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男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男方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母落户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三)成年女子出嫁的,其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女方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本人及子女户口仍在拆迁村的,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单独安置方式见第十八条,下同)。

(四)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一方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原籍在拆迁村的男方及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方可按户安置,另一方可单独安置。

(五)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子,离婚后户口迁回拆迁村的,且在婚嫁所在村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

(六)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方或男方,与拆迁村的男子或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再婚,女(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其本人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携带的随迁人员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七)户籍在拆迁村的农业人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女性,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拆迁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应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口数。

(八)拆迁协议签订时,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及归正人员户口在拆迁村已迁出未迁回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九)在拆迁村有户籍记载,曾办理过征地农转非、蓝印户口的男子(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的,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农业户口,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户口已迁入拆迁村,其配偶本人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其配偶本人及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违反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未满18周岁的超生子女,但符合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在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可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违反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超生人员须达到18周岁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一)拆迁村家庭户中为独生子女的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按2人计算,一户多本的按申报户一代为准按一本计算。

(十二)户籍在拆迁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三)上述未涉及的其他人口,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是否计算人口数。

上述人口计算的时间节点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在此以后三周年内因出生、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增加的且符合规定的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拆迁协议签订后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不再核减;拆迁协议签订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相应核减。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以小(1-2人)、中(3-6人)、大(7人及以上)户标准分别安置。

(一)建造多层(六层及以下)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6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2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00㎡以下;

(二)建造小高层(七至十二层)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9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8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75㎡以下;

(三)建造高层(十三层及以上)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22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44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550㎡以下;

(四)小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个;中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大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半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半。

第十六条 在拆迁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且在该村曾有户籍记载的非农家庭户(农居混合户),其安置的建筑面积分别按多层、小高层、高层标准为160㎡以下、190㎡以下、220㎡以下。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出以上安置标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面积允许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但合计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农业户的中户标准。该户人口(含农业人口)不得另行重复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第十七条 在本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非本村家庭户,按拆迁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安置,安置的房屋价格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但安置建筑总面积不得超出农业户的中户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四条(三)、(四)、(五)、(七)项规定情形单独安置的,其安置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110㎡,安置的房屋价格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

第十九条 安置房户型以安置地块规划设计为准,具体安置到户面积以房产建筑面积实测(含分摊)为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根据安置区块设计的建筑层数和相应的建筑面积安置标准,确定安置户的安置总建筑面积。

(二)他处已有立地式住宅的被拆迁人实行立改套住宅安置的,户宅基地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应安置建筑总面积=限额安置建筑总面积×(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下的不作安置。户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小户50㎡,中户100㎡,大户125㎡。

第二十条  实物安置

(一)享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实行无偿方式安置,其他安置方式的安置房款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应条款收取。

(二)拆迁户应根据确定的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选择合适的户型,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总建筑面积20㎡,安置建筑总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总面积或不足应安置建筑总面积的,均按货币安置价格结算;贮藏室超出或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按住宅建筑面积建设综合成本价的一半计算;地下车位超出或不足安置标准的,统一按地下车位的建设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相应户型,设计方案征求村(居)方意见,安置户可自主选择户型组合,户型组合不能满足安置户需求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四)安置户安排套房位置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朝向差、楼层差按总体平衡原则确定找补,具体找补额度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住宅安置建筑面积+贮藏室货币补偿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车位货币补偿价格×安置地下车位数。

货币补偿单价根据安置地块房屋评估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单价的评估: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基准地价及各区块位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由城中村改造建设办公室按规定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区块周边安置房交易价格及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扣除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应补交的出让金。

货币安置建筑面积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高层住宅安置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安置的程序分申请、审核、公示、协议签订、安置房分配(货币安置补偿结算)、交付使用等环节。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由市政府委托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建设区块,其住宅安置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易地绿化补偿费减半收取。

第四章  奖励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标准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户每月8元/㎡计算,不足200㎡的按200㎡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并延后六个月作为装修期,临时过渡房费分期发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发给九个月的临时过渡房费。

分期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房费的计算应核减上一次安置的面积;选择混合安置的,货币补偿面积的临时过渡房费优先计算。

安置成员有老年人的,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100元/人。

第二十七条 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1000元计,共计算两次。

第二十八条  评估、签约、腾空奖励标准

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估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奖励,不予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集中签约日内参加集中签约的,一次性再给予每户2万元的现金奖励,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再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的奖励,不予奖励。

提前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的,再给予每户每天2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完成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村民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由政府主导改造的城中村不再享受原村级留用地政策。由政府在安置区块建设中按实际安置有效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0㎡配建商业办公用房(以集中商业、办公为主,其中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50%)作为村集体资产,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产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割给村民。对已部分享受村级留地用政策的行政村,在城中村改造时,其集体资产留用按照以上标准相应核减。

第三十一条 安置小区内有配建幼儿园、社区用房的房产及安置区块剩余的房产均归政府所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监察。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安置的,收回非法安置所得,同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阻扰城中村改造推进工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按照《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政发[2016]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25日起实施。原《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92号)文件废止。

已启动城中村改造的村按原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海市立改套实施范围

临海市区划定范围为:东至规划江石路,至东渡路,往南至双林南路,至大岗山、灵江、长石岭山、104国道复线、白云山、35省道东延线、75省道。具体村庄(共65个村)如下:

古城街道(13个村):

西洋村、水云塘村、大柏叶村、花街村、谢里王村、东湖村、下桥村、后山村、巾山村、灵江村、古楼村、伏龙村、两水村。

大洋街道(24个村、场):

国庆村、泾头项村、五家殿村、山峰村、洋头村、林桥村、曹家村、旧下渡村、五丰村、双桥村、临东村、新桥头村、丁家洋村、绿化村、良种场、 桑园村、下洋岩村、塘里村、庄头村、前江村、洛河村、西林村、柘溪村、五孔岙村。

江南街道(9个村、场):

下浦村、贺家村、原种场、下岙余村、里洋村、下叶村、高家村、三洞桥村(部分)、增棚埠村。

大田街道(11个村):

山前村、横街村、大田刘村、朝阳村、大田桥村、砟溪头村、下汇头村、下高村、下街头村、青田村、上街头村。

邵家渡街道(8个村):

大路王村、章家村、枧西村、枧川村、前洋村、枧桥董村、东坎村、下汇村。

杜桥镇(共11个村)

杜桥镇为镇区近期建设范围,具体村庄为:

杜桥镇:横路村、前王村、杜东村、杜西村、杜南村、良种村、富洋村、富沈村、下八年村、横楼村、杜前村。

立改套建设的村庄必须全部实行套房建设,立改套建设范围外村庄建设可参照执行。

标签:安置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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