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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征收集体 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台州日报  2018-12-13 10:18

市府办日前下发《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台州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大量集体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之前各地政策不统一等原因,征迁工作易陷入僵局。此次《办法》明确了补偿人、征迁人、被补偿人等的职责,并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前后过程进行详细规定。

“老百姓关注度比较高的,就是自家土地房屋被征收后,补偿与安置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此次《办法》给出了答案。”昨天,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人朱景礼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说。

今后,台州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前,补偿人应当在被补偿人所在村发布公告,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提出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申请听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补偿时,补偿人应当根据被征迁房屋的用途给予补偿安置。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改变房屋用途的,征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补偿。

对于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其他没有合法房屋权属来源依据的房屋,应当自行拆除,不予安置。朱景礼说,届时,被补偿人(俗称拆迁户)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多种安置途径。

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非住宅用房及集体公共设施等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正式补偿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

现实中,往往会有被补偿人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评估结果、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提出异议的现象。怎么办?此次《办法》规定,在补偿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被补偿人可与征迁人就此进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补偿人则应当将补偿安置决定书面告知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补偿安置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被补偿人在书面告知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有关部门将启动相关法定程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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