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联合下发相关文件,明确5月1日起,市区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该政策旨在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提高节水意识。
据了解,为保证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对《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中的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国家机构等17个行业率先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尚未列入本方案,但已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的用水户,仍按原办法执行。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方面,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
▲超定额用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自来水费(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下同)。
也就是说,
▲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需要注意的是,用水户根据相关标准,每年2月28日前应主动向当地城镇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用水定额,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按类似企业、类似规模确定该用户年度用水定额。
新建用水户在用水前应向城镇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度用水定额,凭城镇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定手续,到当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申请。
届时,供水企业按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定额,对超定额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自来水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将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黑名单”。
据悉,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每年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总收入的20%在当地供水企业设立单独课目,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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