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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润物无声  2019-03-15 17:09

[摘要] 精选台州法院受理的,因为房事打了官司的案例

【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房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

是在一个城市立足的安全感
是洋溢着温馨幸福的家

为了买一套房,
平凡的我们往往要劳碌半生,
甚至动用父母的积蓄……

【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作为人生中可能是最重要的一笔支出
却面临着市场交易风险、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吃亏上当
我们要多方咨询,慎之又慎

【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今天又是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小编为你精选了台州法院受理的
因为房事打了官司的案例

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好好买房
好好生活

【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买了拆迁安置房却遭遇无法过户

陈女士在黄岩务工多年,2017年7月,经中介介绍,陈女士拿出所有积蓄,向本地人林某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因房子还在建设当中,双方约定陈女士前期支付68万元房款,等林某拿到房产证后,再由林某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然后陈女士再付清剩余房款。陈女士按约支付了前期房款,一心等着搬入新房

终于,拆迁安置房交房了,陈女士满心欢喜地去找林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可林某迟迟未予协助办理。2018年底,陈女士将林某告上法庭,请求黄岩区法院判决过户。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

法院驳回陈女士起诉有何依据?

原来,林某为朋友担保了银行贷款,当朋友无力偿还时,便由林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他向债权人还款,于是林某的拆迁安置房就被接受银行起诉的临海市法院查封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执行过程(即临海法院已根据银行的起诉将拆迁安置房屋查封)中,案外人(即陈女士)就执行标的(即涉案拆迁安置房)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

那陈女士该如何维权?

陈女士可以向临海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若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临海法院认定房屋产权归陈女士,此时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成立,执行法院会解除该房屋的查封,过户可进行。

若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得不到法院支持,她还有另一条路走。那就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林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在购买需要延迟过户的房屋时,买方要提高警惕性,认真考察卖方的经济情况,看有无涉及诉讼、房产有无抵押记录等情况。广大购房者切忌盲目购房,以免房财两失。

黄岩法院供稿

【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买了房子,不仅房子不是自己的,

连购房合同也无效……

2007年2月,天台人庞某经人介绍与某滤网厂签订了房产出让合同,庞某向滤网厂购买了座落于天台县平桥镇某临街四间一层平房,并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庞某购买房屋后,对平房进行了加高、装修,建成了五层半房屋,用于自己的居住。

2017年,该滤网厂因拖欠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滤网厂还款,但是滤网厂拒不履行。随后法院将庞某购买的上述房产作为该滤网厂的合法财产予以拍卖。

庞某纳闷了

自己购买并且使用至今的房子怎么还是别人的?法院进行拍卖有何依据?

原来,对于庞某购买的上述房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是由相关部门颁发给该滤网厂的,庞某在购买后并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房屋归滤网厂所有,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另外,颁发给滤网厂的土地用途明确为工业用地,而庞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后转为商住用房,属于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且该土地用途的改变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庞某虽与该滤网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出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拆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庞某可以在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后,另行向滤网厂追偿。

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应清楚了解房屋的土地性质及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出卖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台法院供稿

【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都过户了,有人起诉你要求撤销房屋买卖……

你好,请问是郑某吗?你向汪某购买了房屋,现汪某的债权人何某起诉你要求撤销房屋买卖行为……

郑某震惊了!

2017年11月,他向汪某购买了房屋,支付了房款,并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万万没想到被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行为……

原来,在2017年6月,汪某向何某借款30万元。后因汪某无力归还,何某于201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由汪某偿付何某借款30万元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何某发现汪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汪某于2017年11月将其名下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何某认为房屋实际价值近100万元,遂以汪某和郑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可撤销为由,于2018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郑某这时才知道,自己的一时糊涂导致了这场诉讼。他为了避税,与汪某签订了房屋价格为38万元的合同,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实际上,房屋交易价格为95万元,郑某向汪某实际也支付了95万元。

 何某到底能否撤销

汪某和郑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发现汪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38万元转让房屋,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其有权在发现后一年内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郑某与汪某实际交易价格是95万元,郑某亦按真实价格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

双方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转让价款38万元与真实交易价格有所出入,此条款应为无效,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真实交易价格向税务部门补缴税金并接受相应处罚,但此并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且在2017年11月前,汪某在法院无诉讼案件,郑某在交易行为中未存恶意,故本案中何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行为的诉请不能成立。

本案起因是郑某和汪某虚构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近年来,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纳税的行为屡见不鲜,此举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买卖双方还会因此涉讼。未诚信纳税的当事人,除了面临被追缴税款并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呼吁房屋买卖当事人要诚信买卖,依法纳税。

黄岩法院供稿

【3•15特辑】“买房路”竟一波三折!看买房案例,一起避雷

房主违约,合同约定的定金如何返还

日前,三门法院指定管辖权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民周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临海城区的二手房,与房主金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80万元,由周先生先支付30万元购房定金,4个月内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余款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交付。合同中还约定若购房者违约则没收定金,售房者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等条款。

周先生向金女士支付30万元购房款后,发现该房屋尚处在抵押状态,无法过户,遂诉至法院要求金女士承担违约责任,主张金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三门法院经审理查明: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0万元已超出购房款的20%,故确认定金金额为16万元,并判令金女士返还定金32万元及已付房款14万元。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要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售房者一起到相关部门查询房屋状态,确保房屋物权的完整性;协商过程中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批付款,部分尾款留待产权证过户后再行支付,另外也可以约定违约条款,万一不幸踩雷,尽量通过法律等正规渠道减少、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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