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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润物无声  2019-08-30 09:59

[摘要] 交付样板房应当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的交付样板房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者调换。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进一步为加强住宅全装修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规定,现将该《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日期: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6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通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1.联系电话:0576-86143647 联系人:张城瑜

2.传真:0576-86143521

3.函: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建筑业大厦2903室,邮编317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9日

温岭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者粉刷完毕,电气、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家居智能化和燃气供应等系统以及固定家具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配套设备部品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住宅全装修应当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同一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不少于3套不同装修设计方案,每套装修设计方案均应当提供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其中,可以确定1套主力户型(套数的户型),提供不少于3套不同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也可以提供不少于3套户型,每套户型提供不少于1套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

三、住宅全装修施工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鼓励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合并一次申请施工许可证,也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分别申领施工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交付样板房施工前,应当取得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交付样板房要严格按图施工,对外开放前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并鼓励办理相关证据保全手续。

五、交付样板房应当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的交付样板房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者调换。

六、全装修住宅项目应当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和现售合同示范文本)。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样板房内,对全装修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已在销售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八、鼓励交付样板房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若交付样板房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应当按照就近原则设置建造,不允许在房屋售楼部仅建造销售展示房而不建造交付样板房。

九、对于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房的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样板房,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付样板房装修前,该套房屋主体结构分部应当验收合格;施工过程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原样板房拆除应当在新样板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

(三)在原样板房拆除1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和移位信息,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购房者。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样板房移位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组织或者接受购房者监督,确保与原样板房标准一致。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样板房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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