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重点
买卖是否真实有效
李某表示,涉案的房子是通过中介买来的,已经支付了86万购房款,还付了1万多元中介费。买房时,土地证没有办下来,不能办理过户,所以该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到的李某名下。
“我取得这套房子,属于善意取得的,杨某夫妇把房子卖给我后,就把房子和车库交给我管理,我又投资了4、5万元,把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后,又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李某说
“你是什么买的房子?是如何付款的?有没有付款凭证?”法官询问李某。
李某说:“我是2010年12月6日买的,81万放款是通过银行支付的,剩余的5万元是抵消了的,有我妻子的取款凭证和我的取款凭证。”
法官当庭要求李某,一星期内,必须把银行的相关付款明细提供给法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杨某夫妇的代理人表示,“李某买房在先,李某是什么时候付款给杨某夫妇的,他不太清楚,杨某夫妇只关注的是收到了李某的购房款。”
孙某则认为,杨某夫妇与李某属于事后串通,他们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他打赢告杨某夫妇的借款官司后,呈贡法院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告拍卖杨某夫妇的房子半年后,李某才站出来称房子被他先买了,可至今,房子产权都是杨某夫妇名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应该是以登记为准,杨某夫妇的行为就是“耍赖”,这种行为属于逃避法院执行。
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李某说,去年7月22日,他从朋友哪里听说呈贡法院要拍卖杨某夫妇的房子,他找到呈贡法院执行局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
李某称,呈贡法院查封杨某夫妇的房子,早在2010年12月6日,他就把杨某夫妇的样子买下了,只是一直没有过户而已,请求法院不要拍卖查封的房子。
孙某则认为,呈贡法院执行局接到李某的执行异议后,专门举行了两次执行异议听证会。呈贡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涉案的房子被呈贡法院查封长达半年之久,李某才站出来说这房子已经是他买下的,杨某夫妇的行为有规避法院执行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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